国办发〔20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国内消费持续稳定增长,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挥了基础性作用。顺应群众期盼,以改革创新增加消费领域特别是服务消费领域有效供给、补上短板,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消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扩大新兴消费、稳定传统消费、挖掘潜在消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
围绕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供给,不断释放潜在消费需求。
(一)加速升级旅游消费。
1.2016年底前再新增100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行动。研究出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国家旅游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各地依法办理旅居挂车登记,允许具备牵引功能并安装有符合国家标准牵引装置的小型客车按规定拖挂旅居车上路行驶,研究改进旅居车准驾管理制度。加快研究出台旅居车营地用地政策。(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制定出台邮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规范并简化邮轮通关手续,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和国际邮轮航线,进一步促进国内邮轮旅游发展。将已在上海启动实施的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逐步扩大至其他邮轮口岸。(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公安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制定出台游艇旅游发展指导意见。有序推动开展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规划建设50—80个公共游艇码头或水上运动中心,探索试点游艇租赁业务。(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出台促进体育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旅游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发展文化消费。
6.支持实体书店融入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商贸物流等相关行业发展,建设成为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聚会休闲、创意生活等功能于一体、布局合理的复合式文化场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7.稳步推进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尽快总结形成一批可供借鉴的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消费模式。(文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适时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部牵头负责)
9.出台推动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提升文化娱乐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出台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丰富数字文化内容和形式,创新数字文化技术和装备。(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促进体育消费。
10.2016年内完成体育类社团组织第一批脱钩试点。以足球、篮球、排球三大球联赛改革为带动,推进职业联赛改革,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进一步丰富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体育总局牵头负责)
11.提高体育场馆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源,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学生和公众有序开放,运用商业运营模式推动体育场馆多层次开放利用。(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制定实施冰雪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航空运动等专项运动产业发展规划。(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发展健康消费。
13.适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由31个试点城市向全国推广。(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重点推进两批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创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形成一批创新成果和可持续、可复制的经验。(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促进健康医疗旅游,建设国家级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推动落实医疗旅游先行区支持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提升养老消费。
16.抓紧落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门槛,增加适合老年人吃住行等日常需要的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将城镇中废弃工厂、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等,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探索建立适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扩大教育培训消费。
19.深化国有企业所办教育机构改革,完善经费筹集制度,避免因企业经营困难导致优质职业培训机构等资源流失,加强相关领域人才培养。加强教育培训与“双创”的有效衔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教育培训实践,为“双创”提供更多人才支撑。(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重点围绕理工农医、国家急需的交叉前沿学科、薄弱空白学科等领域,开展高水平、示范性的中外合作办学。(教育部牵头负责)
二、大力促进传统实物消费扩大升级
以传统实物消费升级为重点,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创新增加产品供给,创造消费新需求。
(七)稳定发展汽车消费。
21.加快制定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打破品牌授权单一模式,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商务部牵头负责)
22.在总结4个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政策的基础上,加快扩大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范围。(商务部牵头负责)
(八)培育壮大绿色消费。
23.研究出台空气净化器、洗衣机等家用绿色净化器具能效标准,并纳入能效领跑者计划,引导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能效领跑者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4.加大节能门窗、陶瓷薄砖、节水洁具等绿色建材评价的推进力度,引导扩大绿色建材消费的市场份额。(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完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制定流通领域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推广目录,鼓励流通企业采购和销售绿色产品。(质检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消费市场环境
聚焦增强居民消费信心,吸引居民境外消费回流,通过加强消费基础设施建设、畅通流通网络、健全标准规范、创新监管体系、强化线上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营造便利、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在实践中探索完善有利于发展新消费、新业态的监管方式。
(九)畅通城乡销售网络。
26.结合城市快速消费品等民生物资运输需求,将具备条件的城市中心既有铁路货场改造为城市配送中心。2016年内争取建成已纳入规划的全部一级铁路物流基地,二、三级铁路物流基地完成规划目标一半以上的建设任务。进一步扩大货运班列开行覆盖范围。(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负责)
27.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完善冷链物流标准和操作规范体系,鼓励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加快先进技术研发应用,扩大冷链物流覆盖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场、农村物流设施等公益性较强的流通设施支持力度。通过加快建设农民工生活服务站和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等方式健全服务网络,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扩大农村生活服务消费。(商务部牵头负责)
29.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鼓励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加强技术应用、优化消费环境、提高服务水平,由销售商品向创新生活方式转变,做精做深体验消费。发挥品牌消费集聚区的引导作用,扩大品牌商品消费。积极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商务部牵头负责)
30.深入开展重要产品追溯示范建设。开展地域特色产品追溯示范和电商平台产品追溯示范活动,支持龙头企业创立可追溯特色产品品牌,鼓励电商平台创建可追溯产品专区,形成城乡产品信息畅通、线上线下有效衔接的全程追溯网络,提升重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流通、消费安全监测监管水平。(商务部牵头负责)
(十)提升产品和服务标准。
31.将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实施范围,由食品企业进一步扩大至日用消费品企业。(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32.持续提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总量规模和质量水平。(农业农村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加快推进生活性服务业标准体系和行业规范建设,推动养老服务等认证制度,提升幸福产业的标准化水平。(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34.加快智慧家庭综合标准化体系、虚拟/增强现实标准体系以及可穿戴设备标准建设,推进标准应用示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部门间、区域间执法协作,建立完善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机制,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行为,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特别是服务消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逐项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见到实效,不断研究解决扩消费和服务业发展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注重分类指导,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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